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9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977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金華
蘇文男 以上上訴人與 潘聖文潘依欣 間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聲明為「被上訴人應再給付新臺幣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念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書記官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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