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停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停字第1號聲請人安格人力仲介有限公司代表人 章淑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書記官李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