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695號聲請人 陳志文 相對人 方景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方景炎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起算日為何?(不得早於提示日)
二、相對人方景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