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601號聲請人丙○○相對人乙○○○相對人甲○○
樓之1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共同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案外人 吳濬源 於民國90年2月19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1,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90年3月19日,並有利息之約定,並以案外人吳濬源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而案外人吳濬源已於民國95年1月7日死亡,上開不動產由相對人繼承,依法對抵押權不生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本、借據影本各一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
簡易庭法官胡晏彰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附表:95年度拍字第601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屏東│楠樹│二│3-9│建│0│0│3│全部│相對人 公同 │││││腳段││││││││共有│├──┼───┼────┼──┼──┼───┼─┼──┼──┼────┼───┼─────┤│002│屏東│屏東│楠樹│二│3-16│建│0│0│42│全部│相對人公同│││││腳段││││││││共有│├──┼───┼────┼──┼──┼───┼─┼──┼──┼────┼───┼─────┤│003│屏東│屏東│楠樹│二│4-76│建│0│0│6│全部│相對人公同│││││腳段││││││││共有│├──┼───┼────┼──┼──┼───┼─┼──┼──┼────┼───┼─────┤│004│屏東│屏東│楠樹│二│4-88│建│0│0│17│全部│相對人公同│││││腳段││││││││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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