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2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貸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7224號債權人臺南市龍崎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方麗霞 債務人 陳李素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零壹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一:利息及違約金┌───────┬─────────────┬────────────────┐│││違約金(起訖日如下:)││││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償還時按原利率││本金(新臺幣)│利息(起訖日如下)│之一成加付違約金,超逾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另按原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60,152│自民國102年12月01日起至清│自民國102年12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償日止按附表二之利率計算。│。│└───────┴─────────────┴────────────────┘
附表二:利率表┌──────┬──────┬───────────────────┐│全國農業金庫│請求利率(%)│備註││基準利率(%)│││├──────┼──────┼───────────────────┤│2.956│3.251│自102年12月01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2.956│3.546│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