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8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8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8145號債權人全方位理財行銷社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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