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聲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聲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復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聲字第3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柯敦耀 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趙興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柯敦耀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
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2年度消債清字第14號裁定自民國102年2月19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復經本院裁定免責,且免責裁定已於
105年8月2日確定,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80號、102年度消債清字第14號、102年度消債抗字第18號、10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8號、105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3號卷宗核閱無訛,應屬可採,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若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書記官謝榕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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