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6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6273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票據之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起算,請更正聲請狀之附表編號第
2、4、5項支票請求利息之起算日。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學詩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