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0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0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2張,前因被竊而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8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2張,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87號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民國99年2月5日刊登於報,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9年8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至聲請人於99年8月16日具狀(參見本院收文戳章)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並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民事庭法官王炳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尤旗樟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附表:99年度除字第10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股票張數│股數│備考│├──┼───────┼────────┼──────┼─────┼──────┼──┤│001│ 聿新 生物科技股│92ND0000000-0││1│1000││││份有限公司││││││├──┼───────┼────────┼──────┼─────┼──────┼──┤│002│聿新生物科技股│92ND0000000-0││1│1000││││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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