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5年度附民字第678號原告 許瓊梅 被告 陳惠美 訴訟代理人 周平凡 律師
陳淑卿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5年度易字第163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江奇峰
法官林德鑫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偵光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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