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316號上訴人 沈小麗
邱浩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太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69,6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書記官謝明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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