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22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宦利選任辯護人蔡其龍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宦利自民國壹佰零陸年壹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林宦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5年10月14日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6年1月14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巫淑芳
法官蔡家瑜法官林佳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峻偉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