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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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124號聲請人 賴順安 相對人 徐文修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0年12月2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之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10年12月22日向聲請人借用1,000,000元,約定於111年6月23日前清償,詎料屆期經聲請人催告限期清償仍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借款憑證等件正本及存證信函暨郵件招領查詢單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12年9月13日新院玉民寶112司拍124字第035746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112年9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足稽,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固愷112年度司拍字第124號附表: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單位:平方公尺)1新竹縣關西鎮西安9921,988.5100000分之630
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築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480西安段992地號------------中山路193號6樓住家用、鋼筋混泥土造、7層六層:91.01合計:91.01陽台7.78㎡,含共有部分西安段507、509建號,及一切附屬建物2分之1備考
2503西安段992地號------------中山路179號守衛室、鋼筋混泥土造、7層一層:3.06合計:3.06含共有部分509建號10000分之106備考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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