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990號
聲請人 鐘美芳
上列聲請人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惟被繼承人究為何人認有不明,請 陳明 聲請人欲拋棄對被繼承人 楊國隆 或 鐘吳 恨之繼承權。(聲請人敘明為鐘吳恨之繼承人,惟又檢附本院114年度司繼字第87號通知,該通知之被繼承人為楊國隆)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990號
聲請人 鐘美芳
上列聲請人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惟被繼承人究為何人認有不明,請 陳明 聲請人欲拋棄對被繼承人 楊國隆 或 鐘吳 恨之繼承權。(聲請人敘明為鐘吳恨之繼承人,惟又檢附本院114年度司繼字第87號通知,該通知之被繼承人為楊國隆)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