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訴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53號聲請人德記洋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96年度重上字第
623號事件),相對人即被上訴人所舉證人 詹美津 ,於原審(95年度訴字第7896號事件)民國96年8月8日所為證言,涉嫌偽證罪責,聲請人即上訴人業於97年4月15日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發,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聲請本院96年度重上字第623號事件,於刑事訴訟終結前,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等語。
二、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固有規定。
惟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
三、查聲請人雖告發詹美津於原審96年8月8日所為證言,涉有偽證罪嫌,惟本院96年度重上字第623號事件,尚無非俟詹美津被告發偽證罪刑事訴訟終結前,即無從或難於判斷之情。
本件聲請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劉勝吉
法官連正義法官滕允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書記官黃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