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品綸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執聲付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品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品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30號判處有期徒刑
2年6月,上訴後經鈞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41號維持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104年度臺上字第2031號判決確定,於民國104年9月1日送監執行。其後,經法務部於105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的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2月30日法授矯字第1050187665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盈文
法官林海祥法官林孟皇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俊偉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