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小字第13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1357號
上 訴 人  洪于涵洪玉清 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3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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