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698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7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附表「地面層一○一點五七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八層一○一點五七平方公尺」。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書記官林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