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家聲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代管遺產管理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471號
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被繼承人
乙○○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甲○○被繼承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代管遺產管理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代管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費用新台幣6,455,840元。
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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