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字第30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030號原告 劉沛禎 被告 歐陽立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原訴字第100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倪霈棻法官王星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婕宜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