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93號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 李旦 律師即 曾忠正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管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被繼承人曾忠正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被繼承人曾忠正於民國(下同)93年11月11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204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存續期間自93年11月11日起至123年11月10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被繼承人曾忠正於民國93年11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
(1)130萬元(2)40萬,清償期均為108年11月15日。另於民國95年06月30日與聲請人簽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協議應清償債務(3)41,279元,均有約定利息,以每月為1期,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上開借款(1)(2)部分並另加付違約金。詎被繼承人曾忠正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
(1)1,051,314元(2)323,977元(3)28,895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曾忠正於97年7月1日死亡,其繼承人均拋棄繼承,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選任李旦律師為其遺產管理人,為此列曾忠正之遺產管理人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房屋貸款約定書、協議書及信用卡申請書、債務明細表、債務協商查詢單、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財管字第32號裁定及確定證明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98年10月28日函請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志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學詩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苗栗縣│頭份鎮│觀音││858│建│101.15│1/1││└─┴───┴────┴───┴──┴────┴─┴──────┴────┴──────┘┌─┬──┬────┬────┬────┬───────────────┬──┬─────┐││││││建物面積(平方公尺)││││編││││主要用途├───────┬───────┤權利││││││││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建│││││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建材││築材料及用途││備考│││││││合計│││││號││││房屋層數│││範圍││││││││││││├─┼──┼────┼────┼────┼───────┼───────┼──┼─────┤│││││││││││││││││││││││頭份鎮觀│苗栗縣頭│住家用、│第一層:48.31│陽台:10.97││││1│94│音段地號│份鎮興隆│加強磚造│第二層:48.31│平台:10.97│全部│││││858號│里17鄰興│、二層樓│共計:96.62││││││││三街12巷│房│││││││││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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