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898號聲請人久丹奴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力亞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名 李承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求為裁定准予發還本院94年度存字第1216號提存內之擔保金新台幣(下同)20萬元。其陳述略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給付票款事件,前遵鈞院裁定,提存20萬元擔保對相對人之財產假扣押在案,今本案已獲勝訴判決確定,茲求為裁定准予發還前開擔保金等語,提出提存書、假扣押裁定、民事判決書、確定證明書為證。
二、但按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或依督促程序之支付命令確定者。即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提存法第16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是本件聲請人所保全之請求,依上開規定,自無庸聲請本院裁定,即可向提存所聲請返還擔保提存物。故聲請人本件聲請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5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5月11日
書記官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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