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84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0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法院書記官王心怡┌─────────────────────────────────────────────┐│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8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 陳展瑨 │有限責任花蓮第│97年3月1日│83,352元│0000000│012217││││一信用合作社營││││││││業部│││││├──┼───────┼───────┼───────┼───────┼─────┼────┤│002│鄞月秀│有限責任花蓮第│97年3月5日│45,600元│0000000│102192││││一信用合作社營││││││││業部│││││├──┼───────┼───────┼───────┼───────┼─────┼────┤│003│瓏偉營造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股│97年3月5日│100,000元│0000000│051796│││司陳志傑│份有限公司花蓮││││││││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