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4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瑋郡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毒偵字第2433號、107年度毒偵緝字第24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108年度聲沒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瑋郡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經不起訴處分,其查獲時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品,爰依首開說明,聲請法院裁定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毒聲字第11
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
8年1月5日執行完畢而釋放,並經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2433號、107年度毒偵緝字第245、2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一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查,惟為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成分乙情(詳附表所示),亦有附表所示鑑定書可稽(均詳附表);暨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有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093623965550號函可資參佐),均係查獲之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應予准許。至鑑驗中所費失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再諭知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以佳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附表┌──┬────────────┬──────────┬─────┐│編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數量及種│鑑定書│保管字號│││類│││├──┼────────────┼──────────┼─────┤│一│①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編│臺北榮民總醫院108年│108年度毒│││號1、2),毛重22.715│1月31日北榮毒鑑字第│保字第111│││7公克,淨重21.4389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號(107年│││克,取樣0.0187公克,驗│定書、第C0000000-Q號│度毒偵字第│││餘量21.4202公克,檢出│毒品純度鑑定書㈠㈡│2433號卷第│││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度││70至73頁、│││75.2%,純質淨重16.122││第75頁)│││1公克。│││││②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編│││││號3、5),毛重1.2617│││││克,淨重0.3257公克,取│││││樣0.0269公克,驗餘量0.│││││2988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度76.5%,│││││純質淨重0.2492公克。│││││③淡黃色晶體1包(編號4│││││),毛重4.1639公克,淨│││││重3.9072公克,取樣0.03│││││36公克,驗餘量3.8736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度86.0%,純質淨│││││重3.3602公克。│││├──┼────────────┼──────────┤││二│小小兵形狀圖案黃綠色錠劑│臺北榮民總醫院108年││││2顆(編號7),毛重0.99│1月18日(聲請意旨誤││││02公克,淨重0.7798公克,│載為31日)北榮毒鑑字││││取樣0.3732公克,驗餘量0.│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4066公克,檢出3,4亞甲基│鑑定書││││雙氧甲基安非他命成分、MD│││││MA。│││├──┼────────────┼──────────┼─────┤│三│白色透明晶體1包,毛重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7│107年度毒│││14公克,淨重0.94公克,取│年北市鑑毒字第234號│保字第668│││樣0.01公克,淨重0.93公克│鑑定書│號(107年│││,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度毒偵字第│││││1300號卷第│││││8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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