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春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40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春和因犯公共危險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葉春和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2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怡萱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