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原訴緝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原訴緝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家威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廖彥傑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家威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 陳晧宇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1年3月24日裁定羈押3月,又裁定自同年6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因被告另犯洗錢防制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1年7月26日送法務部○○○○○○○執行有期徒刑4月,執行期滿日為111年11月25日乙節,有卷附該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1份可查。是被告現經執行之刑罰,即已達拘束被告人身自由之目的,本件對被告原羈押之原因既已消滅,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故溯及自被告開始執行前開刑罰之刑期起算日即111年7月26日起,撤銷羈押。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吳天明
法官劉得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思妤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