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18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務人 葉坤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柒仟玖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肆仟貳佰參拾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