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6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634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陳錫瑞 指定送達地址:高雄市○○區○○○路00被告 鍾儀樺
洪良志
王健鴻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呂明燕
法官吳書嫺法官胡慧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書記官陸艷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