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188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正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參仟零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一期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以連續收取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