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聲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二五九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乙○○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八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陳國禎法官陳重瑜法官吳麗女法官簡清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