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4年度司家聲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4年司家聲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家聲字第224號聲請人黃○○相對人謝○○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貳萬伍仟零伍拾貳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經本院102年度家訴字第85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7/10,餘由聲請人負擔,嗣相對人對該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家上字第44號判決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2/3,餘由聲請人負擔並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邱麗娟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25,057元│由聲請人預納。│├─────────┼────────────┼──────────────────┤│第一審鑑價費用│25,000元│由聲請人預納。│├─────────┼────────────┼──────────────────┤│金融機構查詢費用│300元│由聲請人預納。│├─────────┼────────────┼──────────────────┤│第二審裁判費│27,042元│由相對人預納。│├─────────┼────────────┼──────────────────┤│合計│77,399元││├─────────┴────────────┴──────────────────┤│附註:(元以下四捨五入)││一、第一審已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7/10,為10,379元。││即50,357元×714644/0000000×7/10=10,379元。││二、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2/3,為41,715元。││即(35,530元+27,042元)×2/3=41,715元。││三、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25,052元。││即10,379元+41,715元-相對人已預納之訴訟費用27,042元=25,0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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