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5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簡上字第533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智瑋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所為109年度審簡字第303、304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08年度毒偵字第5845號、追加起訴案號:
109年度毒偵字第341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審理結果,認原審以上訴人即被告鄭智瑋二度施用第二級毒品,均構成累犯,就原審判決事實及理由欄㈠所為,判處有期徒刑6月;就原審判決事實及理由欄㈡所為,以合於自首之規定,判處有期徒刑
5月,並就此二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且就上開各刑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併宣告原審判決書附表一所示之物沒收銷燬、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經核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原審刑事簡易判決書記載之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且就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鄭智瑋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簡上字卷第62頁)」。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我二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均有自首,惟原審並未審酌,且量刑過重,希望可以從輕量刑等語(見簡上字卷第21頁正、反面、第66頁)。
三、按刑法第62條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減輕其刑,而所謂「發覺」,並非以有偵查犯罪權責之機關或人員確知其人犯罪無誤為必要;如有確切之根據因而對犯人發生合理之懷疑,即足當之(最高法院民國102年度臺上字第
679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警方因被告涉嫌竊盜案件,於108年7月25日持搜索票至被告位於桃園市○○區○○路○○○號之住處執行搜索,即在被告房間內查扣到甲基安非他命1包及吸食器1組,遂將被告帶回派出所調查,被告在驗尿時,向警員坦承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等情,為被告於警詢及審理時供述在卷(見108年度毒偵字第2853號卷第25頁、簡上字卷第66頁),並有職務報告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
8年度聲搜字第794號搜索票、桃園市政府警局捷運警察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及現場暨扣案物照片共6張存卷可參(108年度毒偵字第2853號卷第57、59至
65、85至89頁),是被告雖於警詢時即採尿鑑驗結果未得出前即主動向有偵查權限之公務員坦承其有原審判決事實及理由欄㈠所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惟本案係警方持搜索票至被告住處,執行搜索勤務,在其住處扣得甲基安非他命
1包及吸食器1組,斯時警方據此客觀事證已合理懷疑被告涉有該次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縱使被告於為警採尿前向警員供承該次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則其該次之犯行已先為有偵查權限之公務員發覺,不符合自首之要件,尚難邀寬減之餘地,被告就此部分提起上訴,並無可採。至於被告原審判決事實及理由欄㈡所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業經原審判決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警詢筆錄等證據,認定被告對於未被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符合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予以減輕其刑,被告以原審未斟酌此部分自首情事,而提起上訴,容有誤會。
四、按量刑之輕重係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茍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則不得遽指為違法;又刑罰之量定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但仍應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為酌量輕重之標準,並非漫無限制,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法院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法院對於下級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85年度臺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原審判決就量刑部分,業經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戒癮處分及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本應徹底戒絕毒癮,詎其竟未能自新,仍一再施用足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及抗藥性等障礙之毒品,戕害自身健康,漠視法令禁制,實屬不該。惟念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等一切情狀,而於法定刑度內為刑之量定,核無逾越法定刑度或濫用權限情事,量刑亦屬允當。且參酌被告所犯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法定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被告本案犯行均構成累犯,應加重其刑,已如前述,則原審據前開各情就原審判決事實及理由欄㈠所為,判處有期徒刑6月;就原審判決事實及理由欄㈡所為,以合於自首之規定,判處有期徒刑5月,並就此二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且就上開各刑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於法定刑度內量處,本案復別無其他刑之減輕事由,業如前述,被告猶上訴請求從輕量刑,自無可採。
五、綜上所述,被告以前開情詞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炳文提起公訴、檢察官郭進昌追加起訴,檢察官蔡宜均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呂世文
法官曾淑君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許哲維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