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8年度新小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新小字第28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潘晴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
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已於起訴前之民國108年1月18日遷入嘉義
市○區○○街○○○號,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附卷可稽,足見本件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係位於嘉義
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訴訟之管轄法院應
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裁定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李音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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