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8年度六小字第100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六小字第10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盈穎
被 告 孫茛琇 即 孫文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肆仟伍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壹
萬叁仟肆佰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三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之之十計
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捌仟肆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貳
萬陸仟零貳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0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法令為由,向
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被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