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0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7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07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度執聲字第5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竊盜案件,所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竊盜案件所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竊盜案件,所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竊盜案件,所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參萬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先後4次所犯竊盜案件,經本院分別於95年9月22日、同年11月27日,各處罰金新臺幣10,000元,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
書記官李繼業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罰金新台幣│罰金新台幣10000元│罰金新台幣10000元│││10000元│││├────────┼───────┼─────────┼─────────┤││││││犯罪日期│95.09.05│95.09.05│95.09.08│├────────┼───────┼─────────┼─────────┤│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5年度│基隆地檢95年度│基隆地檢95年度││年度案號│速偵字第355號│速偵字第355號│速偵字第355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5年度基簡字第│95年度基簡字第892│95年度基簡字第892││││892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5.09.22│95.09.22│95.09.22│├───┼────┼───────┼─────────┼─────────┤││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5年度基簡字第│95年度基簡字第892│95年度基簡字第892││││892號│號│號││├────┼───────┼─────────┼─────────┤││判決│││││判決││95.10.23│95.10.23│95.10.23│││確定日期││││├───┴────┼───────┼─────────┼─────────┤││基隆地檢95年度│基隆地檢95年度罰執│基隆地檢95年度罰執││備註│罰執字第158號│字第158號│字第158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竊盜││││││││├────────┼────────┼─────────┼────────┤│宣告刑│罰金新台幣10000│││││元│││├────────┼────────┼─────────┼────────┤││││││犯罪日期│95.09.07│││├────────┼────────┼─────────┼────────┤│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5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4192號││││││││├───┬────┼────────┼─────────┼────────┤││法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5年度基簡字第││││││94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5.10.23│││││││││├───┼────┼────────┼─────────┼────────┤││法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5年度基簡字第││││││942號││││├────┼────────┼─────────┼────────┤│判決│判決│││││││95.11.27│││││確定日期││││├───┴────┼────────┼─────────┼────────┤││基隆地檢95年度││││備註│罰執字第16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