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71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71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柏瑞律師
林復華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就本院96年10月16日96年度訴字第271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泛稱「一、原判決認事用法,不無違誤,自難令人甘服。二、有關詳細理由,容後另狀補呈」等語,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具體上訴理由之理由書,依前開規定,應由本院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為補正,第二審法院得以判決駁回上訴,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洪能超
法官李育信法官陳思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書記官王高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