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4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梁萌茹 代理人 蔡敬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書記官洪浩容附件:
1.聲請人稱其現每月薪資為15,000元。聲請人應陳報現係受僱於何人(包含其地址及聯絡電話),並應提出每月領取薪資之證明(如金融機構存摺之匯款紀錄或現金領取收據等)。
2.聲請人稱其現係租屋居住,惟據聲請人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觀之,該契約書除未載明租屋處之地址外,亦未載明租屋之起迄時間。倘聲請人確係在外居住,則何以聲請人於其住所地地址係擔任戶長?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其在外租屋居住之情形,並提出相關資料證明之。
3.聲請人是否曾與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洽談個別協商?若有,其協商結果為何(月付金額、期數、利率)?若無,聲請人應說明有何不能為個別協商之事由。
4.聲請人有無投保(包含以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如有,應提出保險契約、繳費證明,並表明最近一次繳款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