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蕭安利 被告 劉仁傑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案號:100年度易字第8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徐美麗
法官楊宗翰法官許瑜容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書記官龔惠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