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單聲沒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單聲沒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單聲沒字第9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建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3年度毒偵字第7862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05年度聲沒字第3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玖貳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建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字第78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前開案件查扣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928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民國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同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賴建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3年12月24日以103年度毒偵字第3934、4681、78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白色結晶塊1包經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鑑定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0928公克,則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存卷為憑。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前揭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廖怡貞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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