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7561號債權人雅舍小品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靖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書吟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最新年度大樓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影本(如向主管機關報備大樓主任委員函),以釋明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之適法性。
二、請提出債務人林書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請提出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號2樓之4)之所有權人為林書吟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