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28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恩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9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恩平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恩平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各該確定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另本院業已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有無意見欲表達,並告以文到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函文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合法送達予受刑人,惟受刑人並未表示意見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收狀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經衡酌受刑人附表所示犯行所生危害、侵害之法益、犯罪之性質及犯罪情節等均互異之情形,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又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案之宣告刑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附此敘明。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佩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書記官鍾宜津附表:受刑人林恩平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詐欺個人資料保護法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10年1月21日110年10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6097號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62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彰化地院案號111年度上易字第629號112年度簡上字第83號判決日期111年9月14日112年10月6日確定判決法院中高分院彰化地院案號111年度上易字第629號112年度簡上字第83號確定日期111年9月14日112年10月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252號(已執畢)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415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