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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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570號上訴人 李俊明 被上訴人 李彥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0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7日裁定限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年11月22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明發
法官王育珍法官宋雲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書記官吳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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