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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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憑證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78號原告 黃素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鎮豪 間請求確認債權憑證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所持本院97司執四字第90591號債權憑證所載金額均已清償,請求確認債權憑證不存在,其真意應為請求確認該債權憑證所載之債權不存在。訴訟標的價額應依該債權憑證所載債權總額新臺幣(下同)6,980,377元核定(含本金2,732,500及利息4,247,8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2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袁雪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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