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1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9年度附民字第123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林綱龍 被告 陳源隆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訴字第150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及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
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源隆被訴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50號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於112年4月13日判決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爰並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蕙芳
法官張羿正法官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