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45號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145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其他請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11年度簡字第145號原告 林碧鴻 被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代表人 李國增 上列當事人間其他請求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127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行政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略以:依其「高等行政訴訟起訴狀1st」至「高等行政訴訟起訴狀4th」,原告從未聲請國賠訴訟,被告詐欺栽贓將原告所提之訴訟分為「桃國小字第11~15號」,且被告栽贓原告之訴為「濫訴」,並主張「原告因聲請【被告返還不法詐欺惡意侵害訴訟權所訛詐之不法43000元】以及【依法務禁90000元違法執行】提起行政訴訟」等語。
三、經查,原告原告就其請求之事實不但釋明不清,亦未具體敘明其請求權基礎為何,反倒於書狀中不斷以不堪字眼謾罵司法人員及司法體制,堪認其無就其起訴事實負具體化義務。再者,原告以本院為被告提起訴訟,其起訴狀未載明係依據何法律規定或其他依據,僅於上開書狀通篇空言謾罵原告歷來訴訟案件相關案件之對造當事人暨訴外人、承審法官及其所屬院長,原告主張顯無理由。
四、綜上所述,本件依原告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為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游智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書記官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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