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簡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簡附民字第62號原告 何宛臻 被告 曾裕閔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0年金簡字第5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齡玉
法官簡璽容法官黃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
書記官黃當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