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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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539號原告0000-000000年籍住所詳卷兼法定代理0000-000000A年籍住所詳卷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淑欣 律師( 法扶 律師)原告與被告 曾文政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分別請求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各應繳納如附表「應繳裁判費」欄所示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書記官黃琬婷附表:
┌──┬───────┬─────┬──────┬──────┐│編號│原告姓名│請求金額│應徵裁判費│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新臺幣)│(新臺幣)│├──┼───────┼─────┼──────┼──────┤│1│0000-000000│700,000元│7,600元│7,600元│├──┼───────┼─────┼──────┼──────┤│2│0000-000000A│300,000元│3,200元│3,200元│├──┼───────┼─────┼──────┼──────┤│合計││││10,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