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家繼訴字第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家繼訴字第27號原告 陳嫈 訴訟代理人 陳中堅 律師被告 林展平
林珊君 林巖郡 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文華 前列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 律師上列一人複代理人 陳奕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所示「編號1、國泰世華銀行(活存)、帳號:0000000000000、新臺幣11萬5,988元、由原告取得。
」,應更正為「編號1、國泰世華銀行(活存)、帳號:0000000000000及外匯活期存款、帳號:000000000000、新臺幣11萬5,
988元、由原告取得」。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又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上述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書記官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