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聲字第8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聲字第8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80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盧松明(原名盧松臨)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執聲字第4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松明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松明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並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準此,本件附表所示之罪既屬裁判確定前所犯之數罪而應併合處罰之案件,自應合併定應執行之刑。
三、經查: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有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連發
法官何秀燕法官張瑛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淑華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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