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76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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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7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4769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理人 華祥 任債務人 謝麗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零玖佰壹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捌佰貳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捌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伍仟叁佰貳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司法事務官